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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言
应收账款贴现
定义
该技术的自偿性特点
风险结构和缓释
市场实务
未开票的应收账款
稀释风险
公开型/隐蔽型方案
贸易信用险
卖方履约风险
法律协议和文件
应收账款购买协议的关键条款
除外条款及追索考虑
使应收账款转让合法有效
真实销售的定义和意图
操作方面的实务考虑
合规和反洗钱要求
在方案初始时
交易事中的监控标准和控制
交易后审查
了解你的客户的考虑
审计确认
银团和参与
为实现我们概述和创建常见市场实务指南的目标,BAFT供应链金融委员会和全球供应链金融论坛(GSCFF)重检了其《供应链金融技术的标准定义》(SDTSCF)词汇表中所列的应收账款购买(RP)类别中不同的供应链金融(SCF)技术。尽管应收账款购买类技术类别包含数种不同的技术,我们首先选择关注与应收账款贴现技术有关的最常见的市场实务。[1]
注:我们将在未来的文件中分别关注其他诸如应付账款融资、福费廷等供应链金融产品。
应收账款贴现
定义
应收账款贴现是应收账款购买的一种形式,使用灵活,在该形式下,货物或服务的卖方将单笔或多笔应收账款(以未偿付发票显示)贴现出售给融资提供方。[2]
应收账款贴现可在“有限追索权”或“无追索权”基础上办理[3]。此处所描述的“有限追索权”方案在这一结构中最为常见。这些方案:
· 也可应用于如福费廷或保理等类似的应收账款购买技术;
· 涵盖商品和/或服务的销售;
· 通常是对应收账款的卖方的非承诺性授信安排;
· 通常在“赊销”基础上办理,即,具有或没有买方明确的付款承诺,且通常没有基础运输单据;
· 可应用于向买方披露或不披露的方案。
本指南旨在帮助融资提供方明确在风险管理、文件和应收账款贴现交易操作处理中的常见市场实务。
以下图表说明了应收账款贴现方案中交易流的常见结构:
图表1:应收账款贴现
来源:全球供应链金融论坛
该技术的自偿性特点
正如定义中所讨论的,由于应收账款贴现是基于买卖双方的基础商业合同,用于为卖方销售给买方的货物和/或服务进行融资,故而应收账款贴现与货物和/或服务交易相关。因此,应收账款贴现是贸易融资交易。
由于融资提供方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发票,所有融资提供方并不通过该产品为卖方提供持续的融资。因此,融资提供方并不承诺购买发票,即,为卖方办理融资。
在应收账款贴现结构中,买方可以:
· 直接将货物和/或服务销售给第三方(直接再销售),或
· 利用已采购的货物和/或服务创造附加价值,作为买方核心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并随后销售给第三方(间接再销售)。
鉴于交易均为短期、到期日一般在一年以内,因此该融资技术可被归类为自偿性融资。
风险结构和缓释
最重要的结构性要素是融资提供方如何管理买方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下表总结了几种最常见的应收账款贴现结构。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融资提供方均有决定权去确定:上述应收账款贴现结构是否可作为直接的信用替代方案或仅是风险缓释手段,且这与他们各自的风险为本的政策一致。
市场实务
未开票的应收账款
在应收账款购买协议(RPAs)中可能发生含有未开票的应收账款作为合格的发票的情况。以下是一个例子:某大宗商品交易商每天交付燃油,但仅在每周末向其买方开立发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如果在每周发票开立之前就交给了融资提供方,则该应收账款即为未开票的应收账款。这种应收账款可被归类为合格的应收账款,只要满足以下条件:
· 销售合同、发票或其他单据表明,这些周期性的交付事实上产生了在法律上对买方有约束力的应收账款;且
· 卖方确认这些应收账款在其资产负债表中被计为应收账款。
此外,应收账款购买协议中应阐明对未开票应收账款的合格性要求。
稀释风险
定义
稀释风险指适用于非信贷损失的应收账款的任何现金或非现金相关的价值减少;包括贷项清单、回扣和销售量激励、质量索赔、退货、记账错误等等,并会造成应收账款金额减少,而且可能会发生在融资提供方购买应收账款之后。
融资提供方需充分评估稀释的金额和比例,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稀释比例继而将有助于制定应收账款协议中应收账款的购买价格(见下述“文件”部分)。
通常来说,融资提供方会基于其自身的评估和产品,在方案开始前并在之后定期地进行实地调查或审计。这些调查的目的是独立确认应收账款资产组合中的稀释比例和任何非常规内容,例如净额结算或抵销安排。融资提供方应确认方案中的稀释比例是否符合买方的历史付款行为。这些调查或审计通常由独立的第三方或融资提供方有资质的职员开展,并且,除了稀释风险以外,还可能会涵盖贸易关系的其他方面(例如迟付、贷项清单等)。重要的是,要确保应收账款购买协议中含有排除的声明和保证,并规定了卖方的最低履约标准(例如,保险费支付证明、及时催收证明、遵守保险单条款及条件等)。
公开型/隐蔽型方案
在基础销售合同并未禁止转让的情况下,多数的应收账款贴现方案都以卖方为核心,不通知买方。
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 卖方倾向于公开型结构。
· 管理买方额度的客户关系团队认为公开型对于互惠关系或额度管理很重要。
· 如买方所在的司法管辖地的法律规定,为使转让合法有效,需要转让通知和/或买方确认,则建议融资提供方咨询其法律和风险顾问关于在外国司法管辖下使转让合法有效的问题。
· 基础销售合同禁止转让。应进一步调查,从而便利融资提供方的分析、以及对该类条件接受的可能性。
· 不向买方披露这些方案的情况,根本原因通常是出于商业考虑:卖方可能认为披露会导致其商业地位的弱化。若买方遭遇财务危机或破产,买方可能不再认为对公开型结构中已购买发票的偿还是一项供应商的债务,而认为是可重新安排的银行债务。
贸易信用险
贸易信用险常被用作风险缓释或信用替代。贸易信用险保险单可由融资提供方或卖方持有。以下额外的管理和记录贸易信用险的实务较为常见:
>承保人的信用评级
· 融资提供方必须为每一个承保人确定所需的最低信用评级和任何其他标准。
>融资提供方拥有的贸易信用险保险单(融资提供方为被保险人)
· 保险公司对买方付款风险的承保比例一般介于85-95%之间,并要求剩余风险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这种风险可由卖方和/或融资提供方承担。
· 针对剩余的5-15%,融资提供方通常或是不予贴现,或是在保留对卖方的完全追索权时融资。根据其内部政策,融资提供方可以或不得将剩余的卖方应偿还款另外作为担保。
· 依赖融资提供方的内部政策,也可以使用第一损失结构。第一损失结构通常要求卖方或第三方承担应收账款组合中任何损失的第一部分。
> 卖方拥有的覆盖买方风险的贸易信用险保险单
· 这种情况下,融资提供方在卖方的保险单下可能是损失赔偿受益人或是共同被保险人。这一区别应在任何方案的初始阶段就予以清楚明确。
· 共同被保险人的身份赋予了融资提供方与被保险人相似的权利和义务,即,如融资提供方选择,则可以取代卖方。作为共同被保险人,如需要(提交索赔、支付保费、修改保险单措辞等),融资提供方可以独立控制保险单。
· 损失赔偿受益人的地位赋予融资提供方在索赔中获得款项让渡的权利。如卖方是被保险人,且融资提供方是保险单中载明的损失赔偿受益人或受让人,则融资提供方应就与保险单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相关的服务商风险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
· 必须考虑卖方的履约风险,即,卖方管理保险单限制性条件的能力、以及保持可被融资提供方和/或承保人接受的信用和催收流程的能力。融资提供方必须确定卖方是否能够正确处理保险单条款和条件以保障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保费支付、基础应收账款下的服务和催收、以及必要时提起索赔。
· 在任一情况下,融资提供方必须制订内部政策和流程,据此对保险单进行评估并记录评估结果。公认地,融资提供方也可以选择聘用保险经纪人,帮助协商复杂的保险单措辞和流程。
>保险单的风险及资本处理–评估和分配违约概率及担保合格性的关键考虑
· 资本处理还取决于融资提供方是采用巴塞尔协议III 的“高级法”还是“标准法”。
· 采用“标准法”的融资提供方通常根据承保人的信用评级将保险单作为一种担保品。
· 在大多数情况下,融资提供方对卖方和保险提供方进行风险评级,从而得出各自的违约概率。
· 采用巴塞尔协议III “高级法”的融资提供方将根据自己的内部模型确定资本处理方
法。
· 如融资提供方采用“高级法”,并意图依赖保险作为巴塞尔协议III规则中所述的买方信用风险替代(“担保”),则可能有其他要求(如,在欧盟,通过《资本要求规定》中的规则)以确保交易获得有利的资本处理。
· 融资提供方还必须应用其所在国家或司法管辖的监管指导,以确定保险担保在巴塞尔规则和任何其他地方监管考虑下的合格性。
· 最后,不管采用何种资本处理方法,针对其自身风险为本的方法下如何记录和报告被投保的买方限额,融资提供方必须确立内部额度、指导、政策和流程。
卖方履约风险
定义
稀释风险指适用于非信贷损失的应收账款的任何现金或非现金相关的价值减少;包括贷项清单、回扣和销售量激励、质量索赔、退货、记账错误等等,并会造成应收账款金额减少,而且可能会发生在融资提供方购买应收账款之后。
当卖方既要履行保险单下的义务,又要代表融资提供方催收应收账款时,该类风险就会出现。在款项直接由卖方收到的情况下,融资提供方应考虑以下风险缓释手段之一:
· 债务人直接付款至卖方在融资提供方处开立的账户;
· 债务人直接付款至在融资提供方处开立的、并由融资提供方控制的“监管账户”,同时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或采用“信托账户”结构(即其他银行收到应收账款款项,并同意为维护融资提供方的利益而持有该资金);
· 债权人间担保协议,确立融资提供方购买的指定应收账款提供了有效的留置权解除、以及任何担保债权人对转让的同意。在其他司法管辖权存在类似规定方面来说,融资提供方应注意这种要求。
· 母公司或其他公司担保有时被用来保障卖方的履约风险。
对管理卖方履约风险的考虑取决于卖方的整体资信状况和方案结构,包括:
· 获取卖方在贸易信用保险单管理方面的历史记录及人员配备,包括服务和催收;
·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调查和/或独立审计;
· 在卖方直接收到应收账款款项的情况下,必须有条款要求卖方将此款项汇划给融资提供方。这一期间,有时被称为“宽限期”,应为卖方配合汇划款项给予一定期限。该期限通常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法律协议和文件
通常,应收账款购买协议由卖方和融资提供方实施。应收账款购买协议是卖方和融资提供方之间的法律合同,明确双方约定的适用于应收账款贴现方案的条款和条件。应收账款购买协议项下,卖方必须按照相关司法管辖的规定转让拟融资的应收账款权利。
在每笔应收账款购买之前,应向融资提供方提交发票副本或者发票数据集摘要。应收账款购买协议中一般会约定提交发票以及提交的方式或方法。需要注意的是,这也可通过自动化系统完成。
应收账款购买协议的关键条款
融资提供方的应收账款购买协议应定义以下的所有概念:
· 有限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购买协议通常以“真实销售”为基础,即融资提供方购买基础应收账款,而非将应收账款作为贷款的担保品。
· 合格应收账款的定义是发票应符合应收账款购买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
· 应收账款购买协议必须定义“合格的应收账款”,并列明同意办理应收账款贴现前应考虑的除外情况。
· 赋予融资提供方进行审计或实地调查的权利。
除外条款及追索考虑
应收账款购买协议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除外条款:
· 先前提交的任何不符合特征的应收账款均应被视为或本应被视为“不合格的”
· 商业纠纷
· 产品纠纷
· 受留置权约束的应收账款
· 任何双边“净额”结算安排下的应收账款(如,买卖双方间的基础合同允许相互抵销)
· 在卖方或融资提供方的保险单项下未投保的应收账款(如这些被明确排除)
· 应收账款购买协议中列明的欺诈事件
· 法院禁制令或监管措施
· 应收账款购买协议中界定的潜在不可抗力风险
· 长期拖欠(无任何明显依据或声明原因的情况下的延期付款风险)。
通常的追索条款包括应收账款购买协议对卖方回购不合格应收账款的要求。应收账款购买协议通常包含在以下两大类情况下允许向卖方追索的条款:
· 第一,先前贴现过的应收账款随后变为不合格的应收账款,无论是因为其原本就不是合格的应收账款,还是贴现后事件导致的结果(例如,卖方同意提供信用保险但未能持续办理保险)。
· 第二,其他可能具体地触发对卖方追索的情况或情形。
应收账款购买协议可以规定原本未规定的额外追索事件、或可能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的触发事件。这包括,例如任何不合格事件,诸如在融资提供方购买应收账款之后可能发生的欺诈或司法行为。其他例子包括:
· 应收账款购买后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的商业纠纷;
· 应收账款款项汇款路径误支付至非指定收款账户;
· 对应付账款未偿还余额的任何扣减或其他金额的扣留。
该类事件,如在应收账款购买协议条款项下构成追索事件,将导致发生回购,在此情况下将要求卖方在规定时间内“回购”特定的发票。
使应收账款转让合法有效
· 对于由美国境内外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融资提供方需要确保其购买的应收账款合法有效且可执行。融资提供方的要求不尽相同。我们鼓励融资提供方咨询法律和风险顾问具体的司法管辖方面的指导。
· 在美国,《统一商法典》(UCC)查询和登记是确立资产法定所有权的先决条件(注:这也取决于卖方所适用的司法管辖)。若卖方有其他担保项下的贷款额度,也可能被要求进行UCC查询和登记。
· 在英国(公司注册查询)和一些英联邦国家,也对查询、企业登记及类似内容有要求。登记处的押记是对所有人的推定告知。
· 如卖方有其他担保贷款额度,融资提供方应考虑与其他担保借款人签订担保人间协议以防止后续争议。
真实销售的定义和意图
“真实销售”通常意在确保卖方能够将应收账款从资产负债表中去除,以及融资提供方能够证明其购买了应收账款。尽管“真实销售”在美国已极为常用,但其他司法管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术语,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外”、终止确认等。
· 若“真实销售”是对融资提供方和/或卖方的要求,则融资提供方必须确定所出售的应收账款的法律有效性,以确保应收账款购买符合“真实销售”条款。
· 同样地,应收账款购买协议须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或与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同等效力的《会计准则汇编》第860章节,阐明卖方向融资提供方出售/转让应收账款所有权的真实意图。
应考虑在应收账款购买方案的真实销售方面获得独立意见。通常,获得上述意见可在卖方破产时巩固融资提供方的地位。
应收账款真实销售操作方面的实务考虑(以及资产负债表外处理、终止确认等)
卖方出售应收账款的资产负债表处理由卖方的财务和法律顾问决定。在美国,“真实销售”是基于州法律而非《美国破产法》的主观判断。法院通常很大程度上依赖应收账款购买协议的“真实意图”。由于法院会寻找应收账款所有权的风险和回报,也称为利益和责任,已由卖方转移至融资提供方的证据,因此融资提供方应构建代表每笔应收账款“真实销售”意图的应收账款购买协议。
最好的做法是,融资提供方应要求卖方提供其可能已获得的任何“真实销售”的意见。一旦后续出现任何争议,这可以帮助巩固融资提供方的地位。
在所有情况下,市场实务建议融资提供方自行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
在为卖方将应收账款出售归为资产负债表外时,应考虑的部分特征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 留置权查询:确保融资提供方获得所购应收账款的所有权权益。在美国的常见做法是由融资提供方查询合适的UCC登记记录,以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已由其他当事方设置任何优先留置权或所有权权益。
· 美国-UCC登记:在美国,为了确立权益,融资提供方进行UCC登记是强制性要求。
· 加拿大:对于位于加拿大境内的卖方须进行《私人财产担保法》(PPSA)查询,确保应收账款下无优先留置权或未出售,并要求进行PPSA登记。在加拿大,为了避免资产的债权冲突,也需要进行该类登记。
· 其他:针对位于其他司法管辖地区的供应商,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意见,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登记以确立购买、参与和担保权益(如适用)。
· 向卖方追索:对于卖方,任何真实销售的考虑因素中,卖方保留信用追索权的类型和程度非常重要。向卖方进行追索的情形越多,法院将真实销售状态重新定性为贷款的风险越大。部分的考虑因素包括:
§ 应收账款购买协议的结构证明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从卖方转至融资提供方的实质性意图;
§ 卖方保留的对回款和/或逾期款项催收的控制程度;
§ 卖方承担的第一损失或其他信用风险;
§ 若买方处于外国司法管辖区内,则融资提供方可能希望将可执行性也包含在追索事件之内(见下文)。
· 在外国的执行权:若买方处于外国司法管辖区内,则买方破产可能由其当地司法管辖机构进行裁决。融资提供方购买来自外国买方的应收账款时,需确保获取了恰当的法律意见。
合规和反洗钱要求
作为一般的指导原则,融资提供方应确保对所制定的任何应收账款贴现方案进行了全面的“了解你的客户”(KYC)、反洗钱(AML)和制裁审查。
请参阅沃尔夫斯堡/国际商会/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联合发布的《贸易金融原则》(TFP)[4]了解完整的指引。沃尔夫斯堡/国际商会/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工作组已经定稿了赊销交易项下的贸易金融原则,并将其作为现有指导文件的附件。尽管如此,现将应收账款购买协议项下有关KYC和反洗钱的关键要求简要归纳如下:
一项全面的监管和合规方案应包括对应收账款贴现方案以下阶段的审查,以确保方案具有强有力的合规标准和贷后监控,具体如下:
1. 在方案初始时,对方案草案和各有关方进行全面的KYC、反洗钱和制裁审查。
2. 在交易之中,对方案的全程进行持续的监控和检查。
3. 在交易之后,根据贵公司风险为本的方法进行定期的事后检查,一般每年一次。
客户尽职调查和监控的具体指引不在本文件范围内。尽管如此,我们注意到以下几点:
· 确保进行持续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有新的当事人被纳入SDN和/或其他禁止类名单。
· 定期进行异常行为筛查,以确保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致性。
· 当交易或当事人处在高风险司法管辖区内时,应进行识别以确保符合融资提供方的政策、流程和风险为本的方法。
在方案初始时
最为常见的市场实务是融资提供方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以确保方案符合融资提供方的合规政策和指导方针。这些调查可能包括:
· 识别高风险的司法管辖区和融资提供方对此的接受程度;
· 获取卖方客户的KYC;
· 基于已确立的风险标准对方案的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
交易事中的监督标准和控制
· 交易执行时应对交易中所有当事人的名称进行筛查。
· 应根据融资提供方针对类似贸易交易的方针和政策进行筛查。例如,定期筛查当事人,以确保此后没有任何买方被列入制裁名单。
· 应根据融资提供方的政策和流程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异常行为筛查。该筛查在交易的前后均应进行,并可用来识别方案批准后客户的异常行为或变动。
· 应通过提交电子表格的方式在事后定期抽检发票和相关单据(注:应收账款购买协议中通常也包括该条款)。
交易后审查
融资提供方应通过执行交易后审查和更新任何方案(通常每年一次),重新验证其对方案参数(包括交易对手、基础商品等)的尽职调查。
了解你的客户的考虑[5]
在一项应收账款贴现交易中,卖方是融资提供方的客户。
虽然审计确认可能并不普遍,但如果收到来自卖方或买方审计师的询问,则审计确认的相关市场实务如下:
· 若询问来自于卖方的审计师,则融资提供方的审计确认中可能会包括对卖方有限追索权的披露。
· 若询问来自于买方的审计师(不太可能),则审计确认中可能会包括有关应收账款是基于真实销售的披露。
银团和参与
对于更大的应收账款购买方案,多银行方案日益普遍,其中一家融资提供方代表一个更大的融资提供银团作为担保和单据代理方。此类多银行方案的参数不在本市场实务文件的范围内。
该文本版权归出品方所有。此中文译本由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组织翻译,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不作为商业用途。感谢中国银行专家组的辛勤劳动!
翻译:黄卉、李园园
译审:徐珺
[1]在《供应链金融技术的标准定义》中也被称为应收账款购买、应收账款融资,发票贴现和应收账款的预付价款
[2]出处同上,即《供应链金融技术的标准定义》
[3]极少方案完全无追索权。
[4] 沃尔夫斯堡集团、国际商会和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贸易金融原则》(2017年发布、2019年修订)。
[5] 应注意的是,融资提供方可能有不同的做法,但此处所列示的是最为常见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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